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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启红案庭审直击:当庭认罪 希望被认定为自首

2014-05-12 04:2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l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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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昔日女市长 今朝阶下囚  证券时报 昨日上午,涉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受贿罪的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指控,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集

      昔日女市长 今朝阶下囚  证券时报

    昨日上午,涉嫌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受贿罪的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指控,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1983万元。

    李启红当庭表示认罪

    希望被认定为“自首”

    昨日同台受审的共有10人,包括李启红的丈夫林永安、弟弟李启明及李启明的妻子林小雁和原中山公用集团董事长谭庆中等。因此案广受社会关注,被告人家属、相关单位人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共90余人参加旁听。法院对此案相当重视,全部旁听人员均不得携带手机进入法庭。

    主审法官宣布本案开庭后,李启红等10名被告人鱼贯而入,李启红被安排坐在被告席最左边,表情平静。

    公诉人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三项罪名起诉李启红,李启红称自己对公诉人提出的三项罪名没有意见,但她强调:“案情事实方面有三点出入:一是我告诉林小雁买入200万元的股票,而不是起诉书所说的236.5万元;二是买股票的事是我自己决定的,并没有与林永安商量过;三是我只是交代林小雁帮忙操作买股票,并没有向她泄露股票价格会上涨的内幕消息。”

    另外,李启红还强调,自己的泄露内幕信息及受贿罪两项罪名属于自首。她说,自己在被“双规”以后,在没有任何同案人员对其进行揭发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应该被认定属于自首行为。

    李启红称,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了犯罪,主要原因在于自己不懂法,以为充其量不过是违规,当听说自己将会因此被追究法律责任,一度精神濒临崩溃。

    一位旁听的人大代表发表观感说,“李启红毕竟是当过市长的人,说话有条有理,从容淡定,十分配合主审法官,言谈举止还算比较得体。”

    李启红家族火线买入

    账面收益1983万元

    2007年7月至10月,中山公用的前身“公用科技”曾经连拉15个涨停,成为轰动一时的“妖股”。时任中山市市长的李启红通过某种方式透露内幕消息,其家人和亲戚掌握的账户在公用科技公布重大事项停牌前购买股票,并获利近2000万元。如何认定内幕消息的时间,成为本案的关键。

    法院认为:2007年6月11日,公用科技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已形成。2007年6月11日至7月3日为这一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2006年年底,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2007年5月,谭庆中在担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将集团公司整体资金注入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构思告诉时任公司董事的郑旭龄,共同研究资产重组的可行性。随后,谭庆中要求郑旭龄准备一份关于集团公司重组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整体上市的材料,并于2007年6月26日向李启红全面汇报了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2007年6月下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了林永安,向其泄露有关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内幕信息。

    2007年6月下旬,李启红与林永安商定后,在家中向林小雁泄露了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备资产重组、股价会上涨的内幕信息,并让林小雁找林永安拿钱帮助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中转出人民币236.5万元,从其丈夫李启明存款账户转出人民币350万元,并拿出自有资金,共筹集人民币677万元,以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人民币400万元,转入刘赞雄账户人民币277万元,指使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上述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89.68万股,买入资金达669万余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公用科技”股票,账面收益人民币1983万元。

    腐败官员正成为

    内幕交易案件新主体

    公诉人认为,李启红无视国家法律,身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证券,并泄漏该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赖律师告诉记者,内幕交易罪就是俗称的“老鼠仓”。其犯罪形式分两种:一是股票或期货操作者在获知内幕消息后,自己或委托他人购买,从中牟利;另一种是操作者先以巨额资金吃进某只股票,再配合宣传使股民上当,获取巨额利润。李启红案件显然属于第一种。

    近期发生的部分案件显示,腐败官员正成为内幕交易案件的新主体。广东省纪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些领导干部对证券法规知之甚少,心存侥幸,认为利用内幕消息炒股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希望李启红案能成为一个反面教材,各级领导干部以此为鉴,洁身自好。(记者 甘霖 刘莎莎)

责任编辑:lidong

(原标题: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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