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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现状的分析和思考

2014-05-23 09:18 来源:驻马店新闻网 责任编辑:guan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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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罗凤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称“人大”)的重要职权。它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坚持这一原则,则是检

罗凤升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下称“人大”)的重要职权。它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坚持这一原则,则是检验和判断政治民主和宪政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认真分析和研究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积极探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路径和方法,是摆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中十分重要、紧迫的课题。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政府提请不到位。政府不便提请,一些本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于党政联合行文,要求贯彻执行,造成政府不便提请。政府不愿提请。如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政府来不及提请。有些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提请的事项,由于任务急、时效性强,如按程序提请可能会影响到执行处理效果而没有提请。

法律上界定不清。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但对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行政执行权的范围也没明确界定,直接影响人大常委会对决定权的行使。

人大工作失位,不敢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本应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政府不提请的,因怕有与政府争权之嫌,不敢积极主动履行自己的职权,不敢理直气壮地要求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善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政府提请的重大事项,不能深入调查研究、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不能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在审议决定时图形式、走过场。不能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常委会缺乏相关专业人员,业务经验不足,审议能力较弱,缺乏跟踪问效追责。一方面,人大的有些决议、决定操作性不强,执行较为放任,很少进行跟踪督办。另一方面,目前法律对不执行或不认真执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问题如何追究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人大常委会采取刚性监督手段缺乏法律支撑。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宪政意识不强。受传统执政观念的影响,在决定一些重大事项上,往往不是以“法”为先,而是以某个领导人意志或上级机关的强调为工作依据,以至造成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法定职权的行使被弱化或驾空。由于“党委决策、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权力运行机制尚未理顺,党政不分的传统政治体制还存在较大惯性。尤其是党政联合行文决策重大事项,政府就不便再向人大常委会提请。由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程序性比较强,一般会议会期间隔时间较长,政府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多数没有计划性。

法律存在缺陷。由于现行法律对重大事项的外延和内涵规定得过于原则,同时缺乏明确而又有权威的解释,尤其是在当前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很难把握准重大事项的界限。

常委会自身的原因。不敢认真履行职责、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思想上有顾虑。不善于认真履行职责、行使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权,主要是人大不善于通过深入调研、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不能正确认真履行职责、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不尽合理,专业知识人才少,工作力量薄弱。

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建议

增强宪政意识和人大制度意识。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实行宪政和人大制度的认知水平,从而使人们在思想上真正确立起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和法律地位,营造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良好外部环境。

明确界定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具体重大事项。建议出台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办法。只有明确界定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才能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人大自身应增强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真正做到敢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善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正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断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水平和能力,增强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

加强对决定的跟踪问责问效。建立健全对执行决定的跟踪问责问效监督机制。如建立健全决定跟踪督察督办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等,确保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全面执行。 (作者系上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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