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 服务新农村建设
摘要: 王芳 党的十八大再次明确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重要职责,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贴近农村、贴近农民,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人民法院要充分
王芳
党的十八大再次明确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重要职责,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贴近农村、贴近农民,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准确、及时地运用法律手段惩治犯罪、化解矛盾,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服务新农村建设。
一、加强平安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严厉打击涉农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承担的重要职责。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稳定意识,进一步树立打击与保障并重的理念,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保障平安建设健康发展。严厉惩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及聚众赌博等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犯罪行为;严厉惩处盗窃和破坏农民生产工具、生产设施的犯罪行为,保护农民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健康发展。
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妥善解决矛盾冲突;依法打击农村宗族恶势力及其他形式的乡霸、地霸、路霸;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继续坚持以帮助教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功能。人民法院要立足审判工作,积极参与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强大合力。
及时调处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群体性案件。随着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涉及农村改革、土地征用、小城镇建设等问题的群体性案件增多,有些甚至有可能发展成集团诉讼案件,这些案件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好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要十分注意落实有关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着眼于化解矛盾纠纷,及时疏导群众不满情绪,依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规范经济秩序,服务农村经济发展
依法严惩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成为一些经济犯罪的高发区。人民法院要依法维护农村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及贪污、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的犯罪行为,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农村建设。
依法调处经济纠纷,优化经济环境。积极鼓励市场交易,依法制裁各种欺诈、恶意串通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要妥善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依法制裁仿冒伪造、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利用诉讼获取非法利益行为。依法审理涉及土地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等内容的案件,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使裁判确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兑现。
三、妥善处理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要认真审判处理好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相邻关系等案件。依法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内容的案件,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认真审判处理好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解决工程建设和工商企业中侵害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充分运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等诉讼措施,实现对劳动报酬权的特殊保护。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劳动权益。依法制止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特别是对于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要千方百计地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摒弃前嫌、重归于好。
四、加强法制宣传,促进农村文明建设
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不平衡,广大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还相对不高,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法院法律资源丰富、直接适用法律进行司法运动的优势,选择贴近农民群众、涉及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以案讲法等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传播法律文化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在广大农村形成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环境,让广大农民能够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泛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为各级党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好参谋助手。
五、落实便民措施,拓宽司法为民渠道
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项司法利民、亲民、便民举措。为涉农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努力实现涉农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推行电话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措施,对行动不便、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实行上门立案,方便群众诉讼。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切实保障农民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于农民工追讨工资等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农民工打得起官司,彰显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优良传统。(作者系确山县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guanli
(原标题:驻马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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