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县区 正阳县

中共正阳县委正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2014-06-23 14:11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wind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 一、坚持“五提倡”    (一)提倡懂经营有经济实力的农民进城或到乡镇政府所在地经商办企业。对在城镇创办企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及家属可直接转为城市户口,并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是否保留在农

一、坚持“五提倡”

   (一)提倡懂经营有经济实力的农民进城或到乡镇政府所在地经商办企业。对在城镇创办企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及家属可直接转为城市户口,并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是否保留在农村责任田和宅基地。

   (二)提倡大中专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到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其档案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保留其相应身份,连续计算工龄,国家统一规定的调资晋级进入其档案工资,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按国家政策办理。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达到退休条件时,可享受退休金待遇。鼓励民营企业选派优秀人才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或到相关大型企业进修锻炼。

   (三)提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离职到民营企业任职,鼓励懂经营善管理的机关人员、退休人员或经商办企业,或外出招商引资。原有身份不变,职务不变,工资福利不变(组织、人事部门对外出人员要定期进行跟踪问效)。对财政全供单位的人员创办企业缺少资金的,可于每年年初由财政(按单位实际工资发放标准)一次性预支全年工资,金融部门帮助解决贷款。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可继续在企业工作,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四)提倡民营企业购买、兼并、租赁国有集体企业,支持企业在职职工和下岗职工经商办企业,对下岗职工创办企业者,享受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并由县总工会、县农联社负责协调扶持资金。

   (五)提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凡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且技术创新项目年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县科技经费给予优先扶持;项目贷款总额由财政给予贴息2年,2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费用(包括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全额计入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允许在3-5年内分摊;企业开发费用增幅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符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和规定的,通过财政渠道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奖20%的优惠政策。

   二、坚持“五实行”

   (一)实行发展民营经济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发展民营经济的领导责任,加强与民营企业的联系,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理顺对民营经济的管理体制,将乡企局更名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负责民营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抓好工业园区建设;有目的、有规划地引导民营经济作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人才结构优化;为民营经济提供法律、会计、信息、技术职称评定、人才流动、融资等多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二)实行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制度。根据《乡镇企业法》规定,县、乡财政每年要拿出上年度民营经济上缴地方税金部分的5%,作为当年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用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东西合作、教育培训和信息网络建设等方面的经费。

   (三)实行民营企业多渠道融资制度。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增加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允许民营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抵押率和贷款条件应与国有企业保持一致。探索以经营者个人或第三人财产抵押的担保贷款、民营科技型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民营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驻厂信贷员制度,提高授信额度,加大信贷支持。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尽快在全县范围内建立政府出资启动、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或控股、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担保机构。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自我服务、风险自担、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担保组织。支持各类保险机构为民营企业开展贷款担保和再担保业务。

   (四)实行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制度。各级财政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为民营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在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科目,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扶持发展民营企业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带动战略,民营企业新上、技改、扩建项目的贷款担保和贴息等。

   (五)实行民营经济统计、会计等新评价制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民营经济统计制度,严格按照《统计法》统一统计口径,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民营经济的发展状况。县财政部门要按“新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两项内容,每年对民营企业会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企业职工的教育培训经费,按不超过企业计税工资总额的1.5%提取,允许税前计算扣除。

   三、坚持“五不限”

   (一)不限投资规模,放宽注册资本限制,不论项目大小、投资多少均简化各种手续,从快给予注册。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工商部门应予以核准登记。

   (二)不限投资范围,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凡允许国有和外资企业进入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营投资主体开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实行行业垄断。鼓励和支持民营投资主体参与水利、交通、能源、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桥梁、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的建设与经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兴办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等公共事业和信息、中介服务等新兴服务业。

   (三)不限经营方式,由投资者自主选择经营方式,或独资、合资,或股份制,或收购兼并,或破产重组等。被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按比例给予优惠。资不抵债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原企业使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的,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县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需要转为出让或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的,在办理有偿使用手续时允许从被兼并企业的负债中冲减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或延期缴纳。

   (四)不限从业人员,农民、在职职工、下岗工人、机关人员、退休干部和外来人员均可创办企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不限企业发展速度,由企业自主决定自己的生产计划,产品销售和利润分配,企业主管部门不下达生产指标,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

   四、坚持“五激励”

   (一)激励单位和个人争取政策性无偿项目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系统内通过努力争取政策性无偿项目资金的,由县计委、财政局考核报县政府审定后(上级统一分配的政策性无偿项目资金除外),按县乡财政到位实际数额的6%奖励项目争取单位,用于弥补争取项目所需的办公经费,奖金分别由县乡两级财政于每年年底兑现。系统外各类人员帮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争取国家政策性无偿项目资金的,由县计委、财政局考核报县政府审定后,按县乡财政到位实际数额的3%奖励个人,3%奖励协助单位,用于弥补协助单位争取项目所需的办公经费。奖金分别从县、乡项目建设奖励基金中支付。

   (二)激励单位加强项目库建设。在项目建设中,争取到省级可研、国家级立项和可研批复的,分别奖励项目申报单位1万元、2万元、3万元。奖金分别从县、乡项目建设奖励基金中支付。

   (三)激励招商引资新建工业项目。对引进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优先安排在县工业园区。企业建成后,属乡镇引资兴建的,每年按县本级财政留成税金的30-50%返还乡镇财政;属县直单位引资兴建的,按乡镇返还标准奖励该单位,弥补办公经费,每年年底结算一次。属个人引资兴建的(个人引资不限身份),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经县民营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考核报县政府审定后,按新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该奖金从民营经济发展基金中支付。

   (四)激励民营企业积极纳税。对民营企业实行纳税奖励制度,每年年底由县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考核报县政府审定后,凡税金入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以2002年为基数),三年内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由县财政部门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一年办理一次。

   (五)激励发展规模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在300万元以上新建企业的投资者,除按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是农业户口或外来人员的,及时办理其本人和家属子女的城市户口,子女入学、入托不受学区限制,由投资者自主选择学校。

   五、坚持“五不准”

   (一)不准在企业办理工商、税务、征地、消防、环保、技术监督、防疫手续等方面设卡刁难企业,建立收费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因设卡等原因推迟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由设卡拖延单位全权负责,在三日内办理完企业未办的各种手续,设卡拖延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将全部手续送达企业,并支付因设卡拖延未办的各种手续所需的费用。

   (二)不准各级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任意实行行政处罚或行政限制行为。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企业行为,不受行政机关追究。各部门要对涉及民营所有制经济的现有各类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凡符合规定的,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开,实行亮证收费,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凡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均按最低标准收取。对新办工业企业在投产期一年内,除照章纳税外,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

   (三)不准以征税收费为名牟取私利。对各类企业收取的税费,应在税费公示栏中,逐企业张榜公布,接受企业监督,不准收取人情税费、关系税费。

   (四)不准巧立名目到各类企业乱检查。切实规范各种行政检查和执法检查,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对民营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有关部门必须到企业检查的,须报县纠风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不准搞涉企“四乱”行为。设立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公开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法,切实有效地受理民营企业的投诉案件,对损害投资环境和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侵犯民营经济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快查严办,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凡被举报有上述行为并调查属实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情节较轻者,一律安排到实施违纪行为的企业锻炼一年,并于处分决定公布三日内,到企业报到,从事何种工作由企业法人确定。对拒不服从组织安排,不到企业工作的,以自愿辞职论处。工作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到所在企业进行考核,本人表现较好,企业满意的,回原单位工作,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经考核表现较差,企业不满意的,确定为待岗人员。情况严重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开除;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正阳县委
正阳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wind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