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县区 高新区

公租房成为保障性惠民工程

2014-11-21 09:08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yss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难 加大公租房建设和供应公租房成为保障性惠民工程本报讯 (记者 唐 翀 通讯员 郭瑞东 实习生 信梦迪)“可以直接入住,每套房子都有卫生间、阳台。&

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难 加大公租房建设和供应

公租房成为保障性惠民工程

本报讯 (记者 通讯员 郭瑞东 实习生 信梦迪)“可以直接入住,每套房子都有卫生间、阳台。”日前,在市产业集聚区公租房居住的吕光伟告诉笔者,他是河南省海川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给职工租了20多间公租房作为宿舍,每两人住一间。“住这儿非常舒服。”吕光伟说,公司在外地也有项目,都是住在工地简易房内,冬天冷、夏天热,没想到在驻马店有这么好的条件,能住上像宾馆一样的房子,而且离项目所在地很近,非常方便。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今年,《驻马店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明确了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作目标。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广覆盖、多途径、保基本的原则,今年,市委、市政府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也将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放在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位置,大力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逐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公租房申请范围及条件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日前,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驻马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第二十一条指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需符合以下条件:家庭成员均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且取得当地户籍满两年,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三年内无商业用房、工商注册、纳税、车辆、房产转移等登记信息。

《办法》中第二十二条指出,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年满18岁,在辖区内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并且未租赁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

城镇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在辖区内应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场所)且工作满一年以上。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应同时提供户籍、居住、工作、收入认定、婚姻等证明资料,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不能说明情况的,需提供相应的延伸证明。

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租房应同时提供户籍、住房、工作、婚姻等证明资料,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不能说明情况的,应提供相应的延伸证明。

公租房建设面积及申请程序

公共租赁房政策的实施,不仅保障了辖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给企业工人创造了好的住房条件,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公共租赁住房也限定建设标准。我市规定,结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结构、代际关系和人口数量,合理确定为一居室、一室一厅、两室一厅的户型结构比例,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建设,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申请公租房应遵循以下程序:申请人根据申请条件向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资料。县区公租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县区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县区公租房主管部门对初审上报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给予登记,纳入轮候分配。申请市本级建设管理的公租房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以上程序直接向市保障性住房和直管公房管理所申请办理。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