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陋习铲除难 婚约不成拒返还
摘要: 本网讯(通讯员 郭旗)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建立在双方相互理解、沟
本网讯(通讯员 郭旗)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应建立在双方相互理解、沟通、信任的基础上,但在农村一些地方订婚时,往往出现不和谐的一幕:金钱婚约,似乎婚约离不开金钱往来且花样繁多、数额巨大,一旦出现悔婚、退婚,闹要彩礼事件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
2014年2月,汝南县和孝镇女青年刘某与卞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给付被告的见面礼、过门大礼及其他款项,共计58000元,上述款项是原告为了与被告缔结婚姻而给付,属于彩礼款性质。由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刘某返还彩礼之诉求,应予支持。对于彩礼的接受方,并不限于准备缔约婚姻关系的被告刘某,也包括其父母。三被告系家庭共同成员,原告请求刘某父母共同返还彩礼,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三被告返还彩礼的数额问题。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依照农村风俗习惯而进行的婚约财产给付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陋习,不为法律所提倡,如全额返还,则助长此类陋习的泛滥,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0000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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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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