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县区 上蔡县

坑里取土淹死人 上蔡男子丢大钱

2015-05-28 08:37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lyx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宋永亮 张高顺)取取土挖挖坑垫垫地,竟然摊上了人命案,还真得赔偿大把大把的“真金白银”!上蔡县华陂镇方营村村民张某因没有设置安全标志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宋永亮 张高顺)取取土挖挖坑垫垫地,竟然摊上了人命案,还真得赔偿大把大把的真金白银!上蔡县华陂镇方营村村民张某因没有设置安全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村儿童溺水身亡,于近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决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5394元。

上蔡县华陂镇方营村村委西侧有一干涸坑塘,无人承包管理。本村村民张某在该坑塘西北角居住,于2011年在该坑塘的西北角用挖掘机取土扩地,致使坑塘的西北角出现一处两、三米左右的深坑。201481615许,本村未成年人曹某某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坑戏水,溺水后经同村村民送往上蔡县华陂镇卫生院进行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检查诊断为溺水死亡。曹某某的父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38479元。

曹某、刘某认为,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张某和村委会均应对曹某的死亡负责任,最初曾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疾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00000元。

 张某辩称,该坑塘是历史形成的老坑,他在坑中取土扩地是为了让父亲种植庄稼,且村里其他村民也曾在该坑塘中取土。他本人不是坑塘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没有义务进行安全措施的维护和防范。曹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在没有家长陪同的情况下进入坑塘游泳玩耍,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所以,曹某某溺水死亡与被告取土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村委会辩称,曹某某在坑塘中洗澡玩耍时没有监护人陪同,家长有明显责任;张某强行在坑塘的西北角用挖掘机取土,村委也干涉不了。所以,村委对曹某某溺水死亡事件应不负责任。

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某私自在村坑塘的西北角用挖掘机取土,造成该坑塘中形成新的深坑,且未在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曹某某在该深坑中戏水溺亡,被告张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村委会作为该坑塘的管理者,未及时制止被告张某的取土行为,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曹某在没有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进入深坑戏水,具有危险性,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和保护义务,其监护人存在过错,可以减轻二被告的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损失的范围:1、死亡赔偿金,根据2013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20年,其数额为8475.34元/年×20=169506.8元;2、丧葬费,根据2013年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其数额为37958元/年×0.5=18979元,即原告损失数额共计188485.8元。结合某的死亡原因及过错程度,以被告张某承担40%的责任为宜,即75394元,村委会承担10%的责任为宜,即18849元。曹某死亡,给二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被告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结合曹某死亡原因及原告的损害程度等因素,以15000元为宜,其中被告张某承担10000元,村委会承担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曹某、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85394元,务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被告上蔡县华陂镇方营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曹某、刘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3849元,务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877元,原告负担2440元,被告张某负担1950元、被告村委会负担487元。

 

责任编辑:lyx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