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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朋友合作建房 今天翻脸对簿公堂

2015-07-07 15:20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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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宋永亮 张高顺)俗话说,“亲朋别共财,共财两不来”,上蔡县小岳寺乡小岳寺村两个曾经要好的朋友,因为合作建房钱财纠纷把朋友感情丢得一干二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宋永亮 张高顺)俗话说,“亲朋别共财,共财两不来”,上蔡县小岳寺乡小岳寺村两个曾经要好的朋友,因为合作建房钱财纠纷把朋友感情丢得一干二净,还到上蔡县人民法院讨教公道,这事再次告诫世人,钱哪,不全是个好东西!

杨某和齐某是上蔡县小岳寺乡小岳寺村的一对好朋友,齐某管理使用的、在小岳寺村委东、南北路西的土地,颇具商业开发价值。2011年经双方商定,由杨某出资在齐某土地上建造10套门面房,上下计20间,房屋所有权归杨某,杨某给付齐某土地使用费50万元。房屋峻工后,杨出售了北端房屋三套。2013年种麦时,经杨某、齐某的共同朋友朱某调解,双方同意将南侧五套房屋以每套16万元共计80万元折款给付齐某,其中54万元抵偿齐某土地使用费及杨某欠齐某土地使用款,其余两套由杨某出售,卖房款归杨某所有,齐某总计欠杨某46万元,应于2014123履行完毕。2014127,杨某之妻与朱某到齐某家追要欠款,齐某给付杨某之妻10万元。2014年春,齐某债权人景某与杨某之妻再次向齐某追要欠款,齐某给付1万元。后杨某多次追要欠款未果。

原告杨某诉称,出售三套商品房后,齐某阻止杨某出售其余房屋并擅自对外出售,在协商追讨无查的情况下,请求上蔡县人民法院判齐某给付房款36万元。被告齐某辩称应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诉其不当得利不妥,他没有从杨某处取得任何不当利益;他没有阻止杨某卖房,更没持有杨某的卖房款,他只是在积极帮助原告卖房,经他撮合卖出的两套房屋,只是他替他人购买;杨某欠他租金及借款54万元还未归还,按照双方约定,扣除拖欠现金,他只需给付杨26万元;在先前向杨某支付11万元后,他已无偿还能力,双方所争议房屋系非法建筑,不能以不合法产权抵债。

在核实事实原由、被告陈述、原告提供建筑协议、建房款收据、录音光盘、房屋照片、证据质证笔录、庭审笔录及本院调查张某某笔录等证据后,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房屋开发合同,但由被告提供土地、由原告建造门面房、原告给付被告土地使用费、所建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事实成立,被告予以认可。房屋建好后原告出售其中三套,后经协商,原告将剩余七套房屋折价给被告,则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被告达成被告总计再支付原告460000元协议后,被告又给付110000元,则被告还应给付原告35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即给付购房款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被告是代替他人购买原告房屋、扣除欠款,还欠原告260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原告在被告管理使用的土地内建房,是原、被告共同协商的结果,因此被告辩称,原告房屋系非法建筑,不能以非法建筑抵偿债务,法院也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齐某给付原告杨某房款3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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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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