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家鸡场闹心 泼洒鸡粪泄愤
摘要: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郭旗)邻里之间对生产、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应互谦互让,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能采取极端违法的方式激化矛盾。农民吴某不堪忍受邻家鸡场臭味,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郭旗)邻里之间对生产、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应互谦互让,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而不能采取极端违法的方式激化矛盾。农民吴某不堪忍受邻家鸡场臭味,失去理智,竟采取往邻居家厨房里泼鸡粪、挖断路、放鞭炮等方式予以回击。
汝南县梁祝镇吴营村徐某与吴某均居住在汝南梁祝镇至和孝镇公路北侧,东西相邻,平时邻里关系不错。2009年2月, 徐某开办养鸡场,之后因污染问题与吴某产生矛盾。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原、被告系邻居,被告不堪忍受原告鸡场的气味,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处理,但采取非理智、不正当的手段,进行非法干涉,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给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故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应予支持,被告应把原告鸡场通往公路挖断的小沟给予填平,清洗鸡场厨房墙皮上的鸡粪;被告辩称系排水挖沟,因原告在路下埋设有水泥管道排水,被告该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鉴于原告没有采取合理消除污染的方式,确实给被告的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不予支持。依照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汝南县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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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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