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三)
摘要: 驻马店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三) 第十条 驻马店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驻点公司)设立“理赔中心”,选派保险理赔
驻马店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三)
第十条 驻马店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驻点公司)设立“理赔中心”,选派保险理赔人员办理理赔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理赔中心”派驻交通事故处理民警(以下简称驻点交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的,驻点交警应当根据《记录书》记载的内容,按照简易程序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十二条 评估定损人员应当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收集相关单证。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保协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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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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