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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一)

2015-10-28 08:16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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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一个被辞退协储员的犯罪之路——汤阴县农民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始末 案情简介1968年1月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瓦岗乡大

——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

一个被辞退协储员的犯罪之路

——汤阴县农民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始末

 案情简介

19681月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瓦岗乡大江窑村的农民高某,初中文化,曾担任汤阴县瓦岗乡信用社协储员。20066月至20075月期间,他以个人名义非法吸收农户存款,金额155万元,月利率2.52%。后又以10%的月利率贷给其他农户。案发后,高某的家属将153万元的存款手续全部转给贷款户,由贷款户还款。

  作案手段

1.隐瞒身份吸收存款。高某原来当过某信用社的协储员,在本地家喻户晓。2006526日,信用社与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群众并不知情,仍认为他在代理信用社行使职责。高某故意隐瞒被辞退这一事实,仍以协储员身份吸收农户存款,使很多村民上当受骗。

2.假借邮政储蓄、信用社凭证骗取信任。为了不被村民怀疑,高某先后从邮政储蓄所、信用社柜台拿走存款凭条400余份,把单据一式两份填写好,一份交给存款农户,一份留着自己备查,使受害人误认为自己的钱已经存入银行,手中拿到的是正规的银行存款凭证。当办案人员在现场察看高某揽储的手续时,高某泰然自若地拿出200多张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所的存款凭条,声称他将群众的钱都存到了相应的银行。而当民警要求与信用社、邮政储蓄所核实手续时,高某情绪很紧张,辩称他的钱还没有存到银行。民警要求提供相关账本时,高某却说没有记账。

  案件查处

200765日,汤阴县公安局侦查大队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高某私自吸收存款,民警赶赴瓦岗乡进行调查。至此,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浮出水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某于20076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914日向汤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风险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尤其是广大农民朋友敲响了警钟。

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对协储员的管理,杜绝协储员辞工后继续冒用协储员身份进行不法活动。广大农民朋友存款一定要亲自到银行网点办理,不要图一时方便由别人代为转存。

(选自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编《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责任编辑:df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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