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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七)

2015-12-09 08:34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l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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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七)——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 梦断“加盟经营”——四川加加公司集资诈骗案始末 案情简介2004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系列宣传(之二十七)

——涉及银行保险类非法集资案例 梦断“加盟经营”

——四川加加公司集资诈骗案始末

 案情简介

200412月,陈某等人通过谋划成立四川加加连锁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商品批发、零售等业务。20053月,他们正式开始实施圈钱计划:在没有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响亮地打出了“整合成都市保健品市场”的口号,虚构公司投资拍摄电视剧、开发矿山、上市的事实,虚假宣传连锁超市利润大、回报高,采取“加盟经营”的方式,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优先收购或转让股份,还可获取高额回报,在成都、德阳、绵阳等地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随后,陈某伙同公司总经理王某、副总经理兼客户资源部总监王某甲,在无真实资金投入的情况下,招募业务员到菜市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主攻中老年人。公司业务员向客户大肆宣传保健品连锁超市经营模式,并隐瞒公司一直亏损的真相,在多个地区全面开展非法集资诈骗活动。

加加公司部门经理或主管仲某等11人,通过种种迹象获知公司并未真实投资开发矿山,他们心中清楚,客户的投资不可能有公司许诺的高回报、高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仲某等11人仍在陈某、王某和王某甲的授意下,竭力诱骗客户投入资金。

20074月案发时止,陈某等14人共非法集资诈骗8600余万元,仅报案的受害群众就多达2711人,无法返还数额高达67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1.虚假出资,高利诱惑。加加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以及个人所占股份均是虚假出资。为欺骗投资客户,公司与投资客户签订开办协议,约定合作到期后除优先收购或转让投资客户股份外,还可获取年息12%~24%不等的高额回报并且三年返还本金,加加公司就是这样以高额的利益吸引投资客户。

2.选点行骗,游乐送礼。首先,选择陈旧小区、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地方下手,不定时开展免费活动。其次,以“公司信誉度好,销量好”为由,召集中老年人到农家乐免费游玩,发放小礼品,采取“一对一”服务方式,针对不同性格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诱骗更多投资客户参与集资。

3.虚假宣传,高薪聚财。加加公司制作投资拍摄25集电视剧《日落之前爱上你》的宣传海报,纯属虚假广告;陈某称欲打造全国最大保健品连锁超市、中国保健品航母,公司三分之一员工为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也是虚假宣传。另外,公司只支付业务员少量的差旅费,高额提成为业务员的主要收入,公司每位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就是在农家乐或社区对老年人进行游说,说服老人们掏钱购股,以获取提成收入。

  案件查处

2007627,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2日被批准逮捕。其余同案犯相继落网。

法院认为:陈某等1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予严惩。在该案中,陈某、王某和王某甲三人作为加加公司的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为了非法占有集资款,积极策划、组织并实施犯罪活动,系主犯,仲某等11人作为部门经理或主管,受陈某等人的领导,直接实施了虚假宣传和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009520,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王某甲因集资诈骗罪分别获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仲某等11人分别被判处九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200991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警示

非法集资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原因在于高额回报的诱惑和不法分子的高超骗术,以及普通百姓风险意识的欠缺和投资渠道的受限。四川加加公司主要是利用中老年人对保健品的青睐,采取虚假宣传的手段,并施以小恩小惠,诱骗投资客户上当受骗。加加公司员工为追求高额薪酬,也对非法集资诈骗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们在提醒警惕诱惑的同时,也告诫那些助纣为虐的公司员工:为一己私利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138

(选自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编《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驻马店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整理

责任编辑:ldm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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