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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2015-12-24 07:51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ld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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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商业银行及有关单位:现将《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

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商业银行及有关单位:

现将《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市中心支行

     20151214

第一条 为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06321号)、《关于建立全国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建房[2015]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存量房的房价款(含定金),不包含办理房屋交易登记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及中介费用等。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方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监管机构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监管机构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委托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负责存量房网上交易与交易资金监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指定一家房地产服务公司作为资金托管机构,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接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无偿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从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六条 对受委托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具备保证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作所必需的金融管理能力,并与市、县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后,方可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收取、支付业务。

第七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的原则,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经纪机构应从市住房管理中心、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单中选取一家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在市、县只能开设一个监管账户。开户时应当向银行出具经纪机构备案登记证明以及人民银行要求的各项开户资料。

监管银行应严格审查经纪机构提交的开户资料。符合开户条件的,应为其开设监管账户,并按房产买方设立子账户。

第九条 经纪机构应当在监管账户开设后3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或县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备监管银行名称和监管账号,并在其所有经营场所进行公示。报备单位应及时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备案证书编号、监管银行等信息在官方网站或主要报刊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监管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属于交易当事人所有,不属于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经纪机构的负债。

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划扣时,监管银行、经纪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十一条 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监管资金额度为:

1.买方以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实行全额监管。

2.买方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仅对首付款(含定金)进行监管。

3.卖方需用售房款偿还原银行贷款的,监管资金额度为扣除偿还原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十二条 交易资金监管按下列程序办理:

1.经纪机构、房屋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签订、打印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三方签字盖章。

2.按照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买方将需要监管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银行出具《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

3.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凭交易资金监管协议、《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其他材料,到房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利用售房款偿还原银行贷款的,卖方还应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供原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未提供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或交易资金监管额度不符合规定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4.房产交易完成转移登记(记载登记簿)后,出具《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连同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经纪机构和买卖双方。经纪机构、买卖双方当事人持《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和经纪机构开具的转账支票,到监管银行划转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应即时办理。

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运行后,应通过网上传递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买卖双方名称、身份证号码,卖方开户行及账号。  

2.经纪机构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

3.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权属登记号、交易金额、监管额度及收支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4.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房产买方需要申请购房抵押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将《驻马店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存款凭证》作为首付款依据。

第十五条 存量房转移登记完成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1.买卖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机构提出解除申请。

2.因司法部门判决、查封或仲裁机构裁定不能继续交易的,可由买方通过经纪机构提出解除申请。

3.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由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机构提出解除申请。

4.其他需要解除资金监管的情形。 

第十六条 买卖双方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资金监管书面申请。

2.不予登记的证明材料。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4.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人账号。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买方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自行成交且自愿不纳入资金监管的,应出具无需监管声明,与房屋买卖合同一并提交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交易双方自行成交且需要进行资金监管的,可委托房产交易管理部门指定的资金托管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未经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转。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未按约定或者违反规定收付监管资金、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存在问题不能及时改正的,可暂停其受理新的监管业务。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中介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第二十二条 房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可计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1215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ldm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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