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卫计·健康 医界快讯

甜味剂到底会不会致肥?看食药总局权威解读

2016-05-30 16:44 来源:人民网-健康时报 责任编辑:xmx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原标题:甜味剂到底会不会致肥?看食药总局权威解读近期,网络上关于“甜味剂到底会不会导致肥胖”的信息引发了关注。“甜味剂”是什么?对人体健康有何

原标题:甜味剂到底会不会致肥?看食药总局权威解读

近期,网络上关于“甜味剂到底会不会导致肥胖”的信息引发了关注。“甜味剂”是什么?对人体健康有何影响?在食品工业中如何应用?有哪些相关的法规标准?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16年第5期《食品安全风险解析》,组织有关专家解读甜味剂。

优点:不提供能量 不引起龋齿

甜味剂的优点主要有五个方面。第一,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出现分解失效现象,适用范围比较广泛。第二,不参与机体代谢。大多数高倍甜味剂经口摄入后原原本本地排出体外,不提供能量,适合糖尿病人、肥胖人群和老年人等需要控制能量和碳水化合物摄入的特殊消费群体使用。第三,甜度较高,一般都在蔗糖甜度的50倍以上,有的达到几百倍、几千倍。第四,价格便宜,同等甜度条件下的价格均低于蔗糖。第五,不是口腔微生物的合适作用底物,不会引起牙齿龋变。

甜味剂对于食品工业而言,是一类重要的食品添加剂,已在包括美国、欧盟及中国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使用,有的品种使用历史长达100多年。

按标准使用很安全

根据GB2760规定,甜味剂在允许使用的食品中通常规定了相应的最大使用量。这些规定都是经过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制定的,而且与其他允许使用的国家基本相同。另一方面,国际上对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评价的最高权威机构——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对每一种待批准甜味剂的毒性试验(包括急性、亚慢性、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慢性毒性等)和代谢途径及动力学等研究报告会进行较长时间“苛刻”的科学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每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 Daily Intake,ADI)。在制定ADI值时已充分考虑了人种、性别、年龄等各种因素。JECFA认为,按照ADI值正常摄入甜味剂,不存在安全问题。只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正确使用甜味剂,就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然而,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201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来看,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的在总体不合格样品中占比较高,其中也有涉及到甜味剂不合格的产品。其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不了解相关标准的规定,技术管理水平不高,也不排除个别厂家为节约生产成本,故意违法使用。

甜味剂部分替代糖的摄入是一种发展趋势

世界范围内无糖低糖食品和饮料产品的开发速度都较快,甜味剂部分替代糖的摄入已是全球范围内的一种发展趋势。随着世界食品工业的发展以及消费者对更多低热量或无热量食品的需求,开发应用更多的安全高倍新型甜味剂也是一个趋势。

因此,专家建议:一是加大对标准与法规的宣贯力度,加强监管。建议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贯,加强对“以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包括甜味剂在内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的监管和处置。二是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遵守相关标准法规。严格遵守GB2760的要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包括甜味剂在内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不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三是加强科普,合理传播科学知识。建议采取多种方式加大食品安全知识推广普及的工作力度,及时发出科学声音,传播正能量。与甜味剂相关的报道应力求科学、全面,不应将其妖魔化。四是消费者应了解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注意合理膳食。消费者应理性看待食品添加剂,注意从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对于嗜好甜食的消费者,尤其是糖尿病患者,建议在合理膳食、均衡营养、控制总能量摄入的基础上,可选择通过甜味剂替代部分或全部添加糖的食品。

链接:甜味剂是赋予食品甜味的物质,属于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类。甜味剂分为天然甜味剂和人工合成甜味剂。根据我国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的规定,纽甜、甘草酸铵、甘草酸一钾及三钾、D-甘露糖醇、甜蜜素、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乳糖醇、三氯蔗糖、阿斯巴甜等作为甜味剂可以用于面包、糕点、饼干、饮料、调味品等食品中。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人民网-健康时报 )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