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经济 综合资讯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2016-11-01 07:42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ldm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2009年4月10日,《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它明确指出,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都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设置、

2009410,《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它明确指出,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都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后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无线电台(站)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在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前申请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仍需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规定》严禁仿制、伪造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违反《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ldm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