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摘要:2009年4月10日,《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它明确指出,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包括在机车、船舶和航空器上设置、使用制式电台,都应当持有无线电台执照。设置、
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临时无线电台(站)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在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前申请停用无线电台(站)的,应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满仍需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申请更换无线电台执照。
《规定》严禁仿制、伪造或者出借无线电台执照。违反《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ldm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豫公网安备 411702020000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