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3C认证需放管结合
摘要:□ 邬启斌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的公告》,出台了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汽车3C认证”)制度的八项改革措施,对
□ 邬启斌
日前,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改革的公告》,出台了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汽车3C认证”)制度的八项改革措施,对原有的认证制度进行了调整,着力降低企业认证成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此举可谓打响了新一年汽车行业简政放权的第一枪。
回顾我国汽车3C认证制度从诞生、推广到如今的简政放权,不难看出,其与我国汽车工业快速发展几乎同步进行。自2001年开始,我国汽车产销量开始快速增长,私人消费逐步成为市场主力,人们对汽车产品安全、质量的关注度也不断提升。为满足消费者需求,提升产品质量,更为兑现加入WTO时的承诺,我国在2001年正式发布汽车3C认证制度,并于2003年要求所有汽车产品必须符合3C认证要求,未通过认证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汽车质量认证制度基本与国际接轨,建立了符合国际贸易的通行规则。
然而,在汽车3C认证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仍出现了令消费者甚至全社会关注的汽车安全和质量问题,如“断轴门”事件等。在此背景下,有人担心汽车3C认证简政放权会不会使汽车企业放松对产品安全性和质量的要求,使问题车辆增加?对此,笔者倒觉得不必过虑。
首先,我国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公告管理,不符合生产资质和要求的企业不能进入行业,无法达到安全标准的产品也上不了公告,自然不能在市场上销售。其次,汽车3C认证简政放权并不意味着认证部门撒手不管、汽车产品不再进行强制性认证,而是简化了事前审批工作,改进了工作流程,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并由专项督查转变为“双随机”抽查,且加大了获证产品的抽查比例,以确保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在此次汽车3C认证制度改革措施中,提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确保检验检测数据与结果一致性的前提下,采信生产企业的检验检测结果;在确保认证有效性的情况下,对同一集团内工厂搬迁、建立新生产场地等情况,采信生产企业自我声明,试点“先发证后审厂”模式。笔者认为,这一思路显示出政府管理部门与生产企业之间已经有了相互信任的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也是我国汽车工业水平日趋成熟的标志。
同时,笔者建议,监管机构在简政放权的同时,更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执法能力,增加车企的违规成本,以此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秩序。
首先,在长期监管的基础上,应建立汽车产品安全性和质量诚信评估体系,及时向公众公开,让诚信分值成为量化企业品牌价值的一部分,促使企业重视产品安全、质量与品牌价值之间的联系。其次,在事中、事后监管上,应建立汽车产品安全和质量追责机制,并伴随高额的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仅迫使生产者和销售者更加重视产品的质量问题,而且鼓励消费者主动揭露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企业的侥幸心理。再次,在社会监管上,或可引入保险评估方式。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允许企业为产品购买质量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为正确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险费率,必定会对企业的产品质量或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科学的审核评价。
责任编辑:xmx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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