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型基金要来了 监管层下发征求意见稿
摘要: 近日记者从基金公司获悉,监管层已将《养老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初稿(以下简称《指引》初稿)下发至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手中,要求基金公司尽快给出反
近日记者从基金公司获悉,监管层已将《养老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初稿(以下简称《指引》初稿)下发至部分公募基金管理人手中,要求基金公司尽快给出反馈意见。这意味着养老型基金这一新型产品有望在不久后问世。
《指引》初稿内容共13条,分别对养老型基金的立法依据、产品定义、产品类型、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子基金要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要求、运作方式和费用、销售适当性以及存量产品作出了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初稿规定养老型产品可以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者普通基金形式运作,并规定以基金中基金形式运作的养老型基金,被投资子基金应当满足子基金运作满3年、截至上一年末最近3年平均规模超过3亿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历史业绩等条件。
《指引》初稿还规定,养老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满足截至上一年末最近3年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扣除货币市场基金)不低于300亿元,已发行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基金,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治理健全、稳定等条件。而养老型基金的基金经理要求具备5年以上担任基金经理的经验,历史业绩良好,最近3年无违规记录。
《指引》初稿强调对投资风险的控制。例如在投资策略方面,要求养老型基金应当采用成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基金下行风险,追求基金长期稳健增值。
投资比例方面则规定,采用普通基金形式运作的养老型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运作的养老型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养老型基金除外。在满足一系列条件的情况下,采用目标日期策略的养老型基金投资股票、股票型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的比例可不高于60%。
《指引》初稿还规定,存量基金产品符合上述审核政策要求的,履行程序后可变更为养老型基金。此外,为鼓励长期投资,养老型基金应当通过设置差异化赎回费,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
监管层在关于《指引》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当前推出养老型基金应当遵循平稳起步、规则明确、稳妥推进、控制风险的原则,并进一步明确了养老型基金应当满足的十大产品标准,稳健和长期增值的理念贯穿始终。(陈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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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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