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成功化解一起久诉不息信访案
摘要: 本报讯 (通讯员 付文华 杨 晓)近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因案制宜、因势利导,成功化解一起久诉不息信访案。汝南县王岗镇何岗村村民朱永兴因与本村村民孙中华因承包河道存在
本报讯 (通讯员 付文华 杨 晓)近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因案制宜、因势利导,成功化解一起久诉不息信访案。
汝南县王岗镇何岗村村民朱永兴因与本村村民孙中华因承包河道存在矛盾。为报复孙中华,朱永兴托人购买“硫丹”农药,藏匿在村民霍自华鱼塘旁的料房中。2015年8月5日凌晨2时,朱永兴将农药倒进孙中华承包的河道里,致使孙中华承包河道内的鱼大量死亡。经鉴定,造成孙中华直接经济损失25.55万元。2015年8月27日,该院在批准逮捕朱永兴的同时,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要求核实霍自华是否涉嫌犯罪。2015年9月27日,经依法审查后,该院对霍自华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决定。
对于不逮捕霍自华的决定,信访人孙中华强烈不满、情绪激动,多次到市、县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赴省进京上访。
霍自华在该案中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的焦点。朱永兴在作案后外逃,托霍自华找孙中华和解。霍自华在和解时态度积极,导致被害人孙中华认为霍自华参与犯罪,进而要求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
2017年5月12日,汝南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了由信访人孙中华和人民监督员、律师、信访局参加的“对霍自华涉嫌破坏生产经营一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听证会。通过公开听证,化解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疑虑,引导信访人理性认识问题,为本案最终实现息诉罢访奠定了法律基础。
孙中华因朱永兴的犯罪行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解决好“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是本案信访问题的关键。办案人员针对信访人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与信访人进行沟通,引导信访人放弃不合理诉求。为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弥补信访人因犯罪侵害遭受的经济损失,办案人员在解决国家司法救助金2万元的基础上,从县信访救助资金中协调5万元给予信访人进行救助。
2017年5月15日,信访人孙中华签订了息诉罢访协议,保证不再因为此案上访,一起久诉不息信访案得以彻底息诉罢访。
责任编辑:zwj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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