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正阳县汝南埠镇余书生与潘红旗建房纠纷的真相调查
摘要:2016年12月以来,《河南正阳:汝南埠镇的“牛”所长和“怂”所长》、《河南正阳一女国土所长与群众对骂,语言不堪入耳》开始大量流传于网络,为弄清事
2016年12月以来,《河南正阳:汝南埠镇的“牛”所长和“怂”所长》、《河南正阳一女国土所长与群众对骂,语言不堪入耳》开始大量流传于网络,为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原事情的真相,连日来,经过记者调查,发现近期网络上流传的以上两篇文章与事实严重不符。
踢打政府工作人员网传反称被打
2016年12月,网传文章《河南正阳:汝南埠镇的“牛”所长和“怂”所长》,文中写道,正阳县汝南埠镇岗头村余庄村民组村民余书生举报该镇村民潘红旗违法建房,要求镇政府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书记卢有松到潘红旗违法建房施工现场制止并给予违建部分强行拆除。文章称,余书生的行为遭到了该镇国土所所长潘某静的一阵拳打脚踢。
网传文章《河南正阳:汝南埠镇的“牛”所长和“怂”所长》中余书生告诉一些网络媒体称:“从11月9日至今,时间已经过去一个月了。他三番五次去正阳县公安局汝南埠派出所找刘鹤松所长,要求派出所出具被打的司法鉴定的申请手续。可是,每一次刘所长都有理由。无论怎么说,就是不给出具申请手续。刘所长立马成了‘怂’所长。”
调查情况:2016年11月9日上午,正阳县汝南埠镇岗头村余庄组村民余书生和老伴儿李大凤到镇政府反映该镇汝南埠村四队村民潘红旗违法建房一事。该镇镇长管霞当即安排镇党委副书记卢有松和镇国土所、镇村镇中心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理。
卢有松等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没有见到施工人员,潘红旗的父母及家人在一旁邻居家门前站着。突然,余书生的老伴李大凤上前一把拽住卢有松的衣服不丢,要求他对违建部分强行拆除。汝南埠镇国土所所长潘静和村镇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袁珍、翟永琴、李海军等人耐心劝说,李大凤还是紧紧地拽住卢有松不松手,工作人员试图将手掰开,李大凤就用脚踢潘静,还用嘴咬潘静的手。村镇中心工作人员李海军上前劝说,李大凤把李海军的手抓伤。
后来,卢有松让村镇中心主任李杰打电话报警。在工作人员和现场群众的反复劝说下,李大凤才勉强松开手。其间,余书生一直在给在郑州工作的儿子打电话,称镇政府工作人员打他妈妈了。卢有松接到余书生儿子从郑州打来的电话,余书生儿子在电话中声称要联系郑州的记者,把汝南埠建房的事给捅出去。卢有松在电话中郑重向余书生的儿子反复声明两点:一是你反映的父母与潘红旗的个人恩怨镇政府会认真调查处理;二是欢迎你对汝南埠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通话结束后,卢有松又和余书生等返回潘红旗建房的宅基地,镇公安派出所所长刘鹤松也来了,镇国土所工作人员现场给潘红旗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余书生感觉镇政府工作人员是真正来执法的,就老伴的不当行为向工作人员道歉:“对不起,别和我老伴儿一样。”
当天中午12时40分,卢有松等工作人员才结束工作。下午2时左右,余书生和老伴儿来到汝南埠镇政府村镇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其说:“老余,你和你老伴儿上午做得对吗?”老余说:“是的,确实不对。”余书生老伴对村镇中心工作人员李海军说:“你给卢书记和潘静说说,让他们别生我的气了。”
事情过去大概一个星期左右,余书生分别给汝南埠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打电话,声称他老伴儿被潘静打伤住院了。后经正阳县公安机关鉴定显示,余书生的老伴儿没有任何伤情。
变本加厉 设计圈套让你跳 群众称余书生就是一个无赖
2017年5月22日,网络上传一段以《河南正阳一女国土所长与上访群众对骂,言语不堪入耳》为题的视频,文中称:作为一名党员干部,遇到上访群众反映问题,理应虚心接受和面对,而不是消极暴躁,恶语相加,进而与上访群众破口大骂。然而,这一幕却在河南省正阳县汝南埠镇政府大院真实上演。5月19日上午9时许,该镇70岁高龄的群众余书生和老伴李大凤携带材料询问一起违章建筑的处理结果时,竟然遭到镇国土所所长潘静的语言攻击,进而发生对骂,视频显示,对骂内容不堪入耳,引来了许多群众观看,影响极其恶劣。
调查情况:2017年5月19日一大早,汝南埠镇居民余书生和老伴儿李大凤到镇政府反映潘红旗违章建房一事,指名道姓说潘红旗与该镇国土所所长潘静是亲戚,还骂骂咧咧,不停地说脏话。这一幕正好被迎面走来的潘静听到,就和余书生争论几句。后来双方发生争执,潘静面对余书生两口子的无礼谩骂就还几句。事发时,在场群众朱见国、关德和该镇公安派出所所长刘鹤松以及该镇村镇中心李杰等人及时进行了制止,随后潘静也下乡了。
记者调查时,朱见国说:“潘静和潘红旗不可能有亲戚关系,祖籍地和民族都不一样,只不过同姓。”在现场的关德也证实了这种说法。
关德告诉记者,当时余书生两口子无礼谩骂潘静,潘静出于本能回骂几声,根本没有打余书生,纯属无事生非。
事发时在现场的汝南埠镇村镇中心李杰也说:“潘静并没有和余书生及老伴儿发生肢体冲突,当时潘静情绪很激动,回骂了几句,被余书生安排的人录了视频发到网上了。”
该镇公安派出所所长刘鹤松在外地学习,记者与他取得电话联系。他告诉记者,当时余书生两口子谩骂潘静,声称潘静和潘红旗是亲戚关系,后来潘静的确与余书生发生了对骂,但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他很快制止了双方的行为,并对双方进行严厉批评。
当记者进一步向刘鹤松了解余书生与潘红旗因建房引发的一系列事件,作为当地公安派出所长,如何处理这些事件时,刘鹤松在电话中称自己在外面学习,根据规定,如果记者需要进一步采访要和公安局宣传部门取得联系,随后礼貌性地挂断了电话。
事情发生后,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和汝南埠镇党委、镇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对事情经过进行了调查。正阳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镇国土所所长潘静给予免职处理。
为了弄清当时的真实情况,记者先后走访了关德、朱见国、宋强、李海军、翟永琴、雷光明、袁珍、董书官等事发时身处现场的村镇工作人员和当地村民。
汝南埠镇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大主席李文豪说:“潘静作为政府工作人员与群众对骂肯定有过错,可余书生发到网上的文章和视频明显对事情进行了放大。余书生每次来上访都是带着要求来的,不达目的不罢休,几乎都是缠访了。”
据关德介绍,5月19日那天他在事发现场,余书生和潘静确实发生了争吵,但后来网络上说,潘静殴打余书生纯属诬陷、捕风捉影。
该镇一名不愿透漏姓名的工作人员说:“余书生是20多年的老上访户了,如果哪一次的要求得不到满足,他就请人编写虚假文章发到网上,进一步放大或歪曲事实,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污蔑诋毁,这些不实文章在网上传播后对基层政府形象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害,政府部门对上述散布谣言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这位工作人员还说,余书生人送外号“鬼不缠”,一般人见着就躲。他断章取义、颠倒黑白,在网上发文章攻击工作人员,抹黑政府形象,还专门安排人现场录视频,设计好圈套让人跳。还有群众反映,余书生并非个例,在他的影响下,他的亲戚都不好惹,尝到上访的甜头后经常上访。
余潘两家建房纠纷的前因后果
那么,余书生为什么举报潘红旗违章建房呢?其实两家的恩怨由来已久。据熟悉情况的关德介绍,余书生和潘红旗之间的矛盾还要从余书生承包的鱼塘说起。该鱼塘处在当地群众称一个叫“龙凤港”的地方(位于汝南埠镇岗头村和汝南埠村之间的一片水域,与汝河一梗之隔)。多年前,由于余书生经常上访,当时的汝南埠镇主要领导通过做工作把已经承包给别人的鱼塘,让给了余书生承包。余书生想在鱼塘东北角建房,遭到潘红旗的拒绝。潘红旗拒绝的理由是,余书生建房的地方是他父亲多年前开的荒地。至此双方产生矛盾。据潘红旗说:“余书生建房所占土地是我家30多年前开的荒地,现在是我家的耕地,在我家的耕地上建设永久性住房肯定是不行的,我们已经打过多年官司,余书生都败诉了。”
后来,潘红旗在汝南埠村委划拨给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由于历史原因一直没有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建房时遭到余书生的举报。汝南埠镇政府和镇国土所也多次对潘红旗建房进行制止,潘红旗的房子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建成,双方积怨日深。于是就出现了余潘两家相互到政府部门上访告状的局面。
5月23日,记者见到了潘静,对于2017年5月网络疯传《河南正阳一女国土所长与上访群众对骂,言语不堪入耳》视频,潘静是这样描述的:“因为余书生和潘红旗违法建房,国土所分别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余书生夫妇及他的儿子多次到镇政府和国土局闹访,说我和潘红旗有亲戚,并要求我把余书生违法建房的卷宗撤掉。事实上我和潘红旗一点亲戚关系也没有。5月19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我从汝南埠镇国土所办公室上厕所回来,刚走到镇政府办公室门口,迎面碰见余书生两口子他们大骂“潘静你妈XX,你和潘红旗有亲戚,你不把我建房的卷撤了,我天天来骂你。”在场几个人都劝不住余书生。由于现场围观人员较多,冲动之下和余书生发生了对骂,发生了网络视频中的情况。就因为我的软弱和善良没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导致余书生的猖狂。”
5月26日,记者拨通余书生的电话,余书生在电话中一直强调,举报潘红旗违法建房,是潘红旗阻止他在自己承包的鱼塘附近建房在前,他举报在后,再说潘红旗本来就是违法建房,应该举报。
当记者询问5月19日那天和该镇国土所原所长潘静发生对骂事件是怎么回事时,余书生一直强调,潘静和潘红旗是亲属关系,就因为是亲属关系,才包庇潘红旗违法建房。多次举报潘红旗违法建房,她不但不制止,还打骂他本人。
律师:实施网络诽谤,恶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驻马店市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锋认为,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快捷高效的信息传播已经成为社会新常态。但是,由于意识、机制等主客观原因,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实施诽谤的违法或犯罪现象不断出现,不仅给当事人的生活工作造成很大损害,也给社会秩序及网络诚信带来较大的影响。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条文内容看,诽谤罪是指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网络诽谤罪,就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平台,故意捏造、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捏造并在互联网等信息平台上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一是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捏造和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事实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二是要有在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平台上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扩散,利用互联网等信息传播平台,把蓄意捏造的事实,故意并已经公然向外传播。如果捏造了事实,但未向外扩散,不构成本罪。无意中传播了失实的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辞,也不构成诽谤罪。但当受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坚持继续传播的,构成诽谤罪。三是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当然这种特定对象,既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用指出具体的姓名,只要在公众的思想意识里,从诽谤的具体内容之中,明显知道是谁,就足以构成网络诽谤罪。 第二在主观方面,根据刑事犯罪构成的法律要件,网络诽谤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而且具有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个人目的。比如行为人出于嫉妒、怨恨、报复、施压或其他目的,故意捏造事实,拼凑、PS音像及图片等,在网络上随意发布传播。
刘建锋律师还说,网络诽谤侵权或伤害事实一经确认,侵权行为人或刑事犯罪被告人,必须依法接受治安或刑事处罚,并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 (本报记者)
责任编辑:wh
(原标题:驻马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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