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驿城区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摘要: 当事人:周建国 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412801197301300315住址:驻马店市南海路209号当事人周建国,因你违法销售劣玉米种子一案,本机关于2017年12月4日对你下达
当事人:周建国 性别:男 年龄:44岁 身份证号:412801197301300315住址:驻马店市南海路209号
当事人周建国,因你违法销售劣玉米种子一案,本机关于2017年12月4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驿农种子罚[2017]011号),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公告送达,限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一巷 联系人:张春理 联系电话:15518350611)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驿城区人民政府或驻马店市农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处罚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农业局
2017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zwj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