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前已产生物业费?原是物业粗心大意
摘要: □晚报记者 王永良本报讯 “我买了一套新房,今年3月19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8月15日领到新房钥匙去交物业费时,却发现物业费需要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交。”
□晚报记者 王永良
本报讯 “我买了一套新房,今年3月19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8月15日领到新房钥匙去交物业费时,却发现物业费需要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交。”8月22日上午,市民赵女士拨打本报新闻热线,说她质疑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合理。
赵女士说,今年3月19日,她在上海滩花园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并于当天签订了购房合同,首付购房款15万元。
8月15日,赵女士接到售楼部工作人员的电话,说可以交房入住了。“我带着合同和票据,高兴地来到小区售楼部。售楼部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我,入住前得预付一年的物业管理费。”赵女士说,交完所有费用后,她就回家了。到家后她才发现,财务给她的交费收据上显示:物业费1648元,收取时间是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的。
“我是2018年3月19日购房的,怎么能在我购房前3个多月就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呢?”赵女士说,她找到小区物业公司了解情况,一名姓朱的工作人员说“必须这样交,这是公司规定的”。
随后,赵女士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梁经理,梁经理却让她去找售房部。
“就这样,我被他们推来推去。”赵女士说,“最后,在我的一再坚持下,梁经理说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去外地旅游了,让我等两天,到时再给我答复。直到现在,我也没有收到回复。”
8月22日上午,记者采访了梁经理。他说,当时他不了解情况,财务回来后,他看到赵女士的购房合同才知道弄错了。“确实是我们的失误,我向赵女士道歉。”梁经理告诉记者。随后,他为赵女士重新计算了物业费,收取时间从2018年4月1日起。
(线索来自本报新闻热线2830110)
责任编辑:wtt
(原标题:驻马店网)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