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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文整治竞赛乱象 竞赛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2018-09-21 11:1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y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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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 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 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对申请举办竞赛的组织主体、申报依据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从源头上严格规范竞赛活动。《办法》提出:竞赛组织主体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严格准入条件是规范管理竞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教育部基础教育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办法》,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需具备认定流程。《办法》明确指出,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初核工作。具体流程是: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办法》对举办竞赛活动提出了具体的组织要求,明确规范了具体办赛行为,切实整治一些竞赛乱象。一是在竞赛属性方面,强调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主办方、承办方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二是在办赛原则方面,强调组织竞赛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三是在结果使用方面,强调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要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责任编辑:yss

(原标题: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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