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摘要:八、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为切实解决我市干线公路两侧违法建设、随意占用公路和破坏路产等问题,优化公路路域环境,保护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和行车安全,构建更安全、更畅通、更环保、更高效的公路通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市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四、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五、新建的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的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六、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在原址扩建、改建、重建,需要新建的必须在控制区范围以外。
七、建设单位进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应当经属地公路管理机构许可。
八、对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打场晒粮、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九、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各县区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在三个月内清理完毕。
2019年7月3日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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