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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刺伤人获刑又赔款

2019-07-12 08:58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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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头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胸、腹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法院审理后判处范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064.

□全媒体记者王冬霞 通讯员李军

本报讯都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可有的人因为一点儿小矛盾而大打出手,结果害人害己。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判令范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98064.46元。

2018年12月17日,范某骑车行至西平县城解放路与柏城大道交叉口时,因为交通事故与王某发生纠纷。随后,范某对王某进行殴打,并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王某刺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头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胸、腹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王某住院治疗27天,支出医疗费93108.46元。

法院审理后判处范某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064.46元。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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