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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9-11-12 09:15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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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案中,借款人耿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被告赵某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借条中并未注明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赵某偿还3万元,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讯 (通讯员 李征光)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借款人耿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院依法判处担保人赵某偿还张某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7日,耿某向张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18年7月15日还款,由赵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耿某、赵某均未还款,因耿某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遂起诉赵某要求偿还借款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借款人耿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被告赵某作为该借款的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因借条中并未注明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赵某偿还3万元,理由正当,该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徐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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