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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释义(六)

2019-11-29 09:18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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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第十四条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释义】

本条是关于编制公路规划、批准公路规划的权限分工和不同公路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编制公路规划的权限分工如下:

1.国道规划由国家交通运输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级人民政府编制;

2.省道规划由省级交通运输厅(委、办、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

3.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4.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局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二、批准公路规划的权限如下:

1.国道由国务院批准;

2.省道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交通运输部备案;

3.县道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级交通运输厅(委、办、局)备案;

4.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级交通运输局备案。

三、不同公路规划之间的协调关系如下:

1.编制公路规划应当以国道、省道为主骨架,以提高公路技术等级和公路密度为着眼点,以形成纵横交错、四通八达的公路网为落脚点;

2.编制公路规划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提高为主”的方针,区别轻重缓急,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以期尽快改变我国目前公路等级低、质量差、密度小、混合交通严重的现状;

3.编制省道、县道、乡道规划,应当与上一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修改。

【释义】

本条是关于编制专用公路规划和专用公路规划与公路规划之间关系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报经主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二、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的专用公路规划,还需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专用公路规划是否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相协调;二是对专用公路规划与公路规划不协调的提出修改意见;三是责成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公路规划的局部调整和进行修改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公路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当保持其严肃性、稳定性,不能随意调整、修改。

二、经批准的国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的,由国家交通运输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

三、经批准的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或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并附文字说明,报原批准的机关重新审查批准,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路线路命名和编号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对公路线路进行命名和编号,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通行做法。通过命名显示公路线路的起讫点,通过编号区别公路的等级和走向。

二、公路线路一般以城镇中心附近具有政治、历史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零公里起点和线路的终点。

三、目前我国公路线路虽有命名和编号,但需进一步规范。根据《公路法》规定,将由国家交通部制定公路线路命名和编号的规定。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家交通运输部确定;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厅(委、办、局)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防止公路街道化,以利于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为防止公路街道化,保证公路畅通,提高车辆通行能力,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在公路一侧进行。

二、为防止汽车噪声与尾气的污染,并为今后改建、拓宽公路预留土地,合理规定新建村镇、开发区与公路的间距是十分必要的。

三、国家交通运输部将向国务院提出规划新建村镇、开发区与不同等级公路之间的具体距离草案,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四、《公路法》不具有溯及力,对其施行前的村镇、开发区边缘与公路的间距维持现状,但以后改建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

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专用公路改变使用性质,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的规定。

本条的含义如下:

一、专用公路由专为或者主要为主管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改变为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或者有关方面需经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可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改划为公路的申请。

二、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需逐级上报省级交通运输厅(委、办、局)审批,根据专用公路在公路网中的地位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三、专用公路改划为省道、县道后,将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改划为乡道后,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加强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方面职责的规定。

本条有两层含义: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有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这里既包括要求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运输部依据该项职责管理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也包括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地区公路建设市场。

维护公路建设秩序是指通过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公路建设市场行为,来达到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推动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最终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

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审定的规划、技术标准和规模建设,并能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确保公路在工程建设中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并防止水土流失;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土地使用政策得以落实等。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加强监督管理时应当依据其职责进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1996年7月2日发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和加强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有以下八个方面:

1.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

3.公路建设项目的行业管理;

4.对建设单位(业主)的资格、能力及项目准备情况进行审查,对从事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进行审查登记;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6.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

7.总结、交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经验,定期发布公路建设市场信息;8.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责任编辑:闫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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