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延长减免企业社保费期限 进一步助企纾困
摘要:河南省在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
新华社电记者从河南省人社厅获悉,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河南省人社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降低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切实减轻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
据介绍,2020年2月起,河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通知明确,继续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底。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明确,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此外,降低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河南省在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责任编辑:刘银霞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