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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布顺义区“12·3” 燃气爆炸事故处理结果 三人被追究刑责

2020-10-23 14:39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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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燃气供应单位北京市板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事故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新华社电(记者 赵旭)记者22日从北京市应急管理局获悉,北京市顺义区的北京京日东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日东大公司”)“12·3”较大燃气爆炸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被予以严肃处理,其中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9年12月3日,位于顺义区牛栏山镇的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内发生燃气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429万余元。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查,京日东大公司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在一期生产车间自行安装燃气设施;在新建冷藏库时将部分管道、阀门等燃气设施封闭在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通风、燃气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未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未对操作人员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开展日常维护;未对一期生产车间燃气设施开展风险评估。

燃气供应单位北京市板桥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桥液化气站”)未对京日东大公司一期生产车间燃气管道主阀门等燃气设施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事故调查组认定,京日东大公司“12·3”燃气爆炸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日前,相关部门依法对京日东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正山某某(日本籍)等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对板桥液化气站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等三人追究刑事责任;对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侯某某等六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处理)。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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