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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知识问答(一)

2020-11-06 16:37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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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地区通过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填报和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料,包括: (1)申报函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报告;

1.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的目的是什么?

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全面构建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为重点,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示范样板。

2.《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适用于哪两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

答:《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适用于市县两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的管理。市包括设区市、直辖市所辖区、地区、自治州、盟等地级行政区;县包括设区市的区、县级市县、旗等县级行政区。

3.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国家引导,地方自愿;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实效,持续推进;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

4.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是由哪一级授予的?

答:对于创建工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核查的市县,生态环境部按程序授予相应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称号。

5.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规划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市级规划由生态环境部或委托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县级规划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规划通过评审后,应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

6.对创建工作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有什么要求?

答:创建地区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

7.创建工作申报流程有哪些?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可通过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生态环境部提出申报申请:

(1)市县建设规划发布实施且处在有效期内;

(2)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等制度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3)经自查已达到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各项建设指标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审情况、公示情况形成书面预审意见,上报生态环境部。

8.哪些情况下不得申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

答:近3年内存在以下情况的地区不得申报:

(1)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中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2)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排、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3)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4)群众信访举报的生态环境案件未及时办理、办结率低的;

(5)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明显变差”的。

9.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拟推荐地区公示,公示期为多少个工作日?

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推荐地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10.创建工作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拟推荐地区通过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填报和提交有关数据及档案资料,包括:

(1)申报函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工作报告;

(2)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规程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3)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11.生态环境部对创建地区进行的核查工作包括哪两个方面?

答:核查工作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

12、生态环境部对创建地区进行资料审核,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2)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

(3)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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