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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入刑能防住低龄犯罪吗? 仍有一些细节待明确

2021-01-07 10:41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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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前司法背景下,建立健全专门的、全面的未成年犯罪社会矫正体系,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矫治措施,或许相比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加行之有效。

近几年屡屡发生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施害人因不满14周岁而逃脱刑法制裁的事件,引起公众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规定过高、标准过于死板等方面的讨论。

去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当中最引人注目的变化就是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改。其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此,记者走访了法院法官和法学专家,他们对这一规定可能带来的变化进行了解读。

有何新规定?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下12至14周岁需担刑责

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次修改,从条款本身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并非是一种普遍性的下调,当中做了极其慎重的限制。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要符合几个条件:一、犯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二、结果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主客观方面综合评价要求情节恶劣;四、程序上要求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这意味着只有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属于例外追诉的特殊情形。

为何要修改?

既让“熊孩子”有所敬畏又回应社会关切

案例:在2019年10月20日发生在大连的13岁男孩蔡某某性侵未成,杀害10岁女孩并抛尸灌木丛的恶性案件里,蔡某某表现出了与年龄不符的冷漠与“心机”。根据媒体披露出来的信息,蔡某某身高1.70米,体重70公斤以上。杀人后,他将警方现场办案的视频发到班级微信群中,并谈论起这起凶案,一方面强调自己虚岁14岁,一方面释放“自己只是路过、不小心留下不利证据”的信号。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许兰亭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修订,对有效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互联网的普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心理呈现出普遍的早熟。但原来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及以上才负刑事责任,这使得个别“熊孩子”有恃无恐、不知敬畏,犯下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非常严重的罪行,但又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受害人很不公平。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能够让这些“坏小孩”有所敬畏,不仅对低龄未成年群体作出警示,也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抚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

案例:2018年12月2日晚,湖南益阳沅江市12岁男孩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打后心生怨恨用刀将母亲杀死;2020年4月14日,安徽郎溪一12岁男孩将一10岁女孩杀害,并弃尸于灌木丛中……

北京三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任莉华认为,从事未审工作20余年,一桩桩低龄未成年人恶性案件的发生,确实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恐慌,行为人因年龄不够无法得到实际惩戒,才会在社会上引发巨大的争议。

任莉华曾经审理过一名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的16岁男孩于某,因被害人反抗,于某持刀刺扎被害人身体多处,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案件开庭时,于某母亲给死者家属下跪哀求,父亲也在一旁痛哭流涕,身高体壮的于某却稳稳地坐在那里,无动于衷,其间还打了个哈欠。这一幕曾给任莉华带来认知上的冲击,“个别未成年人表现出来的冷酷,比成年人更甚。”

任莉华对刑事责任年龄下调持赞同意见,认为相关修改符合现实需求,既回应了社会关切,其审慎的态度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哪些待明确?“已满十二周岁”是指犯罪时还是立案时一些细节还需进一步司法解释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许兰亭教授和任莉华法官提出,该条规定正式实施前还有一些细节尚待明确。如条款中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理解,究竟是指犯罪行为还是罪名本身?

任莉华法官打了个比方:抢劫过程中把人杀死了,最终法院会以抢劫罪论处,而不是故意杀人罪,但是实际上行为人发生了杀人的行为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后果,这就是罪名和行为的区别。

尽管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曾明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但任莉华认为,不能想当然的将此答复意见沿用到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中。此外,“已满十二周岁”究竟是指犯罪时的年龄,还是刑事立案时的年龄?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许兰亭教授还提出,条款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当中的“特别残忍”的认定,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解分歧。而对于条款中“情节恶劣”的表述该如何理解,同样需细化规定,从而避免司法实践对“情节恶劣”宽泛理解以致降低适用门槛或对相关犯罪情节任意拔高认定。

此外,许兰亭指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作为追究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性要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如何核准追诉、律师能否参与等,其条件和程序亦有待进一步补足、明确。

将来会怎样?对“坏小孩”教育矫治需要科学司法保护体系

“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离不开未成年司法的社会合力。对于未成年人所犯恶性刑事案件,刑罚处罚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唯一有效的方式。”许兰亭教授提醒,降低入罪门槛只是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中的一环,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才是应当贯彻始终的根本。在当前司法背景下,建立健全专门的、全面的未成年犯罪社会矫正体系,进一步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矫治措施,或许相比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加行之有效。

“刑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任莉华法官也提出,相比事后惩戒,如何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坏小孩”们进行教育矫治,帮助他们回归社会,需要一套系统、科学的司法保护体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各个层面齐抓共管。”

据悉,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强化了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加强了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刘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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