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
摘要: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持续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持续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县区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中心城区,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二)中心城区各区要严格落实好《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驻马店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放范围的通告》(驻政〔2020〕1号),将禁放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确保辖区内无违规销售、燃放行为发生;组织辖区内街道、社区,对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掌握流通去向,及时上传执法平台,共同组织管理好禁放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要扎实组织开展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明确宣传形式、主题内容和任务目标,采取挂条幅、贴标语、一封信(告知书)、宣传册、手拉手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等形式全方位开展禁售禁放宣传活动。一是宣传禁售禁放政策,提高知晓度。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政策和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规定,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配合度、支持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人民群众遵守禁售禁放规定的自觉性。二是宣传燃放危害性,寻求共识。广泛宣传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环境污染、火灾和伤人事故等方面的负面影响,让人民群众深刻认识禁售禁放的必要性、紧迫性。三是宣传查处实例,形成震慑。对典型案例查处情况予以曝光,促使商户、企业和个人严守禁售禁放规定。
二、市直有关部门
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停止有关烟花爆竹的许可证发放,中心城区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依据法定职责做好配合工作。
城管局负责加强街面巡查,及时发现、处置擅自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等的行为,并通过执法平台上报。
公安局负责对禁放区内违规燃放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负责组织销毁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供销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的安全检查,做好对危险运输单位的宣传告知和监督。
生态环境局负责空气质量的监测监控。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禁放宣传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好中小学生的禁放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有关单位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网格员等,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工作,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遵守相关禁放规定。
驻马店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责任编辑:魏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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