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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代币”防范风险须知

2021-09-27 09:50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陈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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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货币,通常由其开发者发行和管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中使用和接受。虚拟货币具有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等骗术,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虚拟代币典型案例、风险防范方法及法律规定。

虚拟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货币,通常由其开发者发行和管制,并在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中使用和接受。虚拟货币具有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等骗术,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虚拟代币典型案例、风险防范方法及法律规定。 

一、典型案例 

不法分子建立所谓“数字货币DCEP学习群”在群里宣传数字货币由商业银行和私人机构同时进行推广,私人机构有多层推广收益,使用其提供的“E-CNY”收款码就可以参与推广,还可以向朋友和其他商家推广,只要推广成功,就可以获得收益。此外,不法分子还通过盗用数字人民币试点活动中的官方素材,甚至编造新闻稿、虚拟“与央行签署合作协议”会议场景等,通过各种真真假假的信息混淆消费者视听,骗取消费者的资金后跑路。 

二、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一: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市场投机气氛浓厚,价格波动剧烈,投资者盲目跟风炒作,易造成资金损失,而且其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风险提示二:虚拟货币日益成为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投资者应保持警惕,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风险提示三:所谓的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这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提示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明文规定,任何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等服务,如有开展上述业务涉及违法违规。 

三、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中原银行驻马店分行提供) 

责任编辑:陈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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