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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贩卖、使用假币是违法犯罪行为 

2021-10-11 08:54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陈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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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加强人民币的防伪与反假工作事关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学习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贩假币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人民币的管理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加强人民币的防伪与反假工作事关中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学习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贩假币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做好人民币的管理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制造、贩卖、使用假币是违法犯罪行为,每个公民应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如下: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30000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 

1.任某某等人伪造货币、出售、购买假币案: 

2017年~2018年,任某某、宋某某等人利用彩色打印机伪造人民币279100余元,并通过邮寄方式出售给丁某某106000元。 

判决结果:2019年3月,江苏省某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宋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2.陈某使用假币案: 

2017年陈某多次使用假币购买香烟和手机,共使用假币109张,造成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3119.8元。 

判决结果:2019年11月,北京市某法院以使用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万元。 

事实再次让我们警醒:制贩假币,国法不容!  

(建行驻马店分行提供) 

责任编辑:陈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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