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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曝光8起化妆品整治典型案例

2021-12-30 17:29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黄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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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全媒体记者 黄育南 通讯员 王晋才)12月30日,记者从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1年,驻马店市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结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实施,全面加强化妆品监管执法,重点针对儿童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等重点产品,以及美容美发、网络经营等重点领域开展了专项整治。截至11月份,全市共立案233起,罚没款170.43万元,有力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用妆安全。为进一步提升化妆品经营者守法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现公布8起化妆品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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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化妆品店经营未注册和未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4月28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驻马店市驿城区春晓街某化妆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12种153盒进口化妆品未经注册、备案,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0元;3.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153盒进口化妆品;4.综合裁量执行罚款322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共计32420元。

二、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某化妆品店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7月13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驻马店市乐山路北段某化妆品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49种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经调查,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9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4.处20000元的罚款,合并罚没款20690元。

三、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驻马店市开发区某美容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7月9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驻马店市开发区正乐路某美容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处10000元的罚款。

四、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7月19日,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驻马店市开发区金河街道通达路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7种26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3.罚款合计20000元。

五、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汝南县三桥镇某购物广场经营儿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6月2日,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汝南县三桥镇某购物广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3种儿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

六、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驻马店市驿城区某孕婴生活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儿童化妆品案

2021年7月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驻马店市驿城区薄山路某孕婴生活馆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7盒(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儿童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处11000元罚款。

七、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泌阳县某皮肤护理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1年8月17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泌阳县文化路西段某皮肤护理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5瓶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处10000元罚款。

八、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泌阳县某美容美发门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普通化妆品案

2021年10月27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泌阳县郭集镇某美容美发门市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有2种13盒超过使用期限的普通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普通化妆品;2.处10000元罚款。

责任编辑:黄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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