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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拟立新规,擅自投箱可处三万以下罚款

2022-01-08 13:37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田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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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快递安全:不得倒卖快递运单 在快递安全方面,草案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不得完整显示自然人身份信息。

1月7日,国家邮政局研究起草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此前,快递企业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快递送到快递柜或快递驿站,是快递类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

快递服务: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快递箱

在快递服务方面,草案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对寄件人交寄的信件以外的物品进行查验,登记内件品名,寄件人拒绝提供内件信息或者提供的内件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不得抛扔、踩踏快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损毁;提供快件寄递跟踪查询服务,不得隐瞒、虚构快递寄递过程信息,保证用户知悉其使用快递服务的真实情况,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末端包裹交付方面,草案再次强调,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与用户另有约定外,快递企业应按照承诺的时限将快件投递到快递运单载明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草案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因用户原因无法完成快件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协商处理,需要产生原快递服务合同约定以外资费的,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处理。”

图据新华社

对于上述抛扔、踩踏、损毁快件,未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收件地址投递快件的,未经用户同意以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均可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要求,在处理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快件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停止查询服务;规定的保管期限未届满擅自处置;牟取不当利益;非法扣留应当予以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等。

图据新华社

市场秩序: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

在市场秩序方面,针对部分快递企业网点人员跨区揽件等违规行为,草案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经营快递业务,不得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许可范围委托经营。违者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参与市场竞争方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快递服务品牌所属企业不得实施“附加不合理条件”、“滥用支配地位”等行为,妨碍使用其快递服务品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与他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三)向他人作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经营快递业务宣传,牟取不当利益;

(四)虚构快递服务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动提供快递服务;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权益保障:按照行业标准合理定薪

在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草案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快递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培训、职业发展、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薪酬方面,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快递从业人员约定按照收寄、投递快件的数量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按照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快递从业人员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

快递安全:不得倒卖快递运单

在快递安全方面,草案指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含电子运单)制作、使用、保管、销毁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保护快递运单信息安全,不得完整显示自然人身份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倒卖快递运单。

依照草案,前款规定的情形涉及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予以处罚;对涉及违法责任的从业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田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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