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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曝光三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2022-01-18 16:13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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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1年11月4日,李某某驾驶豫B***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确山县同力水泥厂门口由南向北起步时,与行人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起步未观察四周情况不注意行车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后果: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李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例二:

2021年11月13日,王某某驾驶“爱玛”牌两轮电动车,沿确山县君二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前方道路右侧赵某某驾驶的皖K***68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爱玛”牌两轮电动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后果: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得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三:

2021年11月18日,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东风多利卡”货车,沿确山县新安店街由南向北行驶到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与右侧黄某某驾驶的“虎妞”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虎妞”牌电动三轮车受损,“虎妞”牌电动三轮车乘坐人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后果: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实名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

确山公安交警提醒:通过以上三起交通事故,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规范行车,安全才是第一,让我们都来遵守交通法规,让道路交通越来越安全有序。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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