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以为戒 确山公安交警曝光3起交通事故案例
通讯员 周玲玲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确山公安交警提醒各位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安全出行。
近日,确山公安交警曝光3起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2年1月4日 ,丁某某驾驶“隆鑫”三轮摩托车沿确山县任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确山县任店镇陈门丰泽园饭店处时与前方同向张某某驾驶豫Q90**8号小型轿车左转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隆鑫”三轮摩托车丁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丁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保持安全车速和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没有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追究和后果:丁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上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在此事故中丁某某和张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二:
2022年1月26日,郑某某驾驶粤SJ3***号小型轿车沿确正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确正路确山县普会寺乡小荀庄路口东 5.9米处时,与相向王某某驾驶“宗申”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郑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和事故当事人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未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
事故责任追究和后果:郑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郑某某和王某某在此事故中过错相当,责任相等,郑某某和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三:
2022年2月3日陈某其驾驶豫Q9J***号小型普通客
车沿确山县留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留庄镇南街路段处时,与行人刘某某由路东向西横过公路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当事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责任追究和后果: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示标明的最高时速。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径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此事故中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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