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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第二季度交通执法领域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2022-07-20 09:35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张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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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记者 张新成  通讯员  蒋军华 )当前,我市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正处于集中整治阶段的关键时期,为切实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消除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我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批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现将2022年第二季度交通运输执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2022年5月10日,驻马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G328国道与汝南县淮西大道交叉口执法检查时,查获山西**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晋AC**37中通牌54座客车,该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活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山西**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22年4月3日,驻马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G4京港澳高速驻马店服务区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河南*纵物流有限公司豫SE**62、河南*达物流有限公司豫SE**90、固始*昌物流有限公司豫SZ**05大件运输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别给予河南*纵物流有限公司、河南*达物流有限公司、固始*昌物流有限公司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22年5月31日,遂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市支队《关于“一超四罚”货运源头责任倒查督办通知》(驻交执法督〔2022〕9号),对遂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超过规定标准装载、放行豫QF**72号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超限率93%)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执法检查。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遂平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2022年4月15日,驿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38驿阳高速驻马店天中站附近执法检查时,查获徐**驾驶鄂AD**08长安牌小型轿车,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管理规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2022年6月2日,西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G4京港澳高速西平收费站执法检查时,查获刘**驾驶豫Q0**23长安牌小型客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及该违法行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的影响,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刘**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6:2022年5月18日,确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38新阳高速竹沟收费站执法检查时,查获陈**驾驶陕G1**66小型轿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2022年5月22日,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S38新阳高速汝南收费站执法检查时,查获张**驾驶沪AK**10江铃全顺客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张**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2022年4月25日,正阳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正阳县宋店乡执法检查时,查获胡**驾驶豫A5**D7的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胡**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2022年5月19日,平舆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布控指令,在S38新阳高速平舆收费站查获何**驾驶豫A2**Q0奔驰牌7座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何**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2022年5月4日,上蔡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疫情防控期间,接公安机关转交举报件,查获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豫A**80D客运班车,该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站外上客。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给予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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