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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上调工伤保险待遇

2022-09-19 08:24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任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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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驻马店网讯(记者 刘金霞)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省人社厅下发通知,202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此次调整继续坚持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伤残津贴方面,伤残一级155元、伤残二级145元、伤残三级135元、伤残四级125元、伤残五级115元、伤残六级10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根据以上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伤残津贴:每人每月27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480元(孤寡老人16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1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关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核定。

根据《通知》精神,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此《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此《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任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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