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新闻 公告·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驻税稽罚〔2022〕3号

2022-10-13 08:39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任亮亮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二)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对其偷税行为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河南省恒和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0668887473H):

我局对你公司(地址:驻马店市刘阁工业园工业路南段)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2019年4月,你公司通过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取得的河南省融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5套房产所有权已转移,你公司收入7699412.86元应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取得服务应税收入为7475158.12元,应纳增值税224254.74元,未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上 述 少 缴 纳 增 值 税224254.74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697.83元,未缴纳。

二、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2019年度采取隐匿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纳增值税224254.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697.83元,以上合计少缴纳税款239952.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将你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偷税比例为100%。

(二)参照《河南省税务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之规定,对其偷税行为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1倍罚款,共计263947.83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驿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任亮亮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