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经济 绿色交通

12月1日起《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实施,将带来这些新变化

2022-12-01 14:04 来源: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张勇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摘要:驻马店网讯(记者 张 勇)12月1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微信图片_20221201135909

驻马店网讯(记者 张 勇)12月1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驻马店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绿色环保、安全便捷、服务公众”立法原则,从规划建设、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规范,共七章三十六条。

界定调整对象。《条例》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概念进行了科学界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仅指在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公共汽车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这一界定使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与班线客运严格区别开来,使条例调整的对象更加明了。

体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立法理念。《条例》始终突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属性,在设施用地、投资安排、路权分配、财政扶持等方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给予优先保障,以法治手段推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持续健康发展。

赋予政府票价优惠政策的制定权。《条例》坚持以人为本,把城市公交变成“惠民公交”,在认真研究市公交公司实行的市区60岁以上老年人、现役军人、小学生及护送家长、残疾人、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免费乘车的惠民政策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县不同的情况,将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时段、标准和办理程序等事项的制定权赋予了市、县人民政府,避免了一刀切。

强化安全管理。《条例》专设一章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安全进行规范,明确了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以及社会公众安全责任,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形成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机制,全面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明确发展方向。考虑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未来发展的趋势,《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应用,明确建立实时查询、车辆运营调度、安全监控、应急处置等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共汽车和无障碍化公共交通车辆,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客运系统,为“多元化公共交通”发展预留了空间。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以创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为抓手,积极推动城市公交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公交基础设施、运营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高,基本形成了“快速、绿色、智能”公交体系建设,成为全省唯一获得“河南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和“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两项殊荣的省辖市城市,城市公交已经成为我市一张流动的“城市名片”。《条例》的出台进一步促进城市公交运营效率和文明服务质量持续提升,改变和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

责任编辑:张勇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