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以案说法

潜逃二十八载 仍被抓获判刑

2023-04-14 15:09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刘晓)1994年10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两次窜至西平县柏城镇某粮所附近,分别将被害人杨某夫妻和杨某所骑的黑马牌自行车、康达来牌山地车抢走。后被告人张某为躲避法律追究而外逃。1996年5月2日,西平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张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996年5月6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等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2年9月25日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逃避侦查外逃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023年2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以案件超过追诉期限等理由提出上诉,近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后虽然侥幸逃脱,但最终必然受到惩罚。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1994年10月参与实施两起抢劫,之后便外逃,但其外逃后公安机关并未停止对其所涉案件的侦查,并认定其具有参与实施涉案两起抢劫犯罪的重大嫌疑,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又对其采取了网上追逃措施,故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责任编辑:代廷伟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