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政法要闻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侦监协作促案结事了 能动履职护乡村和谐

2023-08-16 11:12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刘奕岑)近日,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申请强制医疗案件中,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质化运行机制,主动履行办案、监督、治理三项检察职能,内部、上下、内外一体化履职,深化检察溯源治理,积极维护和谐乡村人文环境,有效防控社会危险。 

2023年2月,王某飞两次到王某枝经营的超市内购物时,王某枝给予王某飞共计8元钱的优惠。因怀疑王某枝要加害自己,2023年3月27日上午7时许,王某飞随身携带水果刀到王某枝家中,执意将8元钱归还给王某枝,王某枝拒收,二人发生撕打。因怀疑王某枝想掐死自己,王某飞持刀捅刺王某枝颈部致其死亡。

2023年3月27日,西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次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王某飞刑事拘留。2023年5月26日,西平县公安局将王某飞故意伤害强制医疗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2023年6月19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2023年7月6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对王某飞强制医疗的决定。

侦监协作,促案结事了。上下联动、提前介入,提升个案办理质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快速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鉴于该案可能系恶性刑事案件,该院贯彻落实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市、县两级侦监协作办公室一体谋划、上下联动,引导侦查取证,就案件定性、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对侦查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同研同训,统一标准,确保案件准确定性。在介入过程中,该院承办检察官发现王某飞曾有精神分裂症史,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鉴定。经鉴定其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依法对王某飞进行强制医疗,遂建议公安机关对本案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为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借助联席会议、同堂培训等方式,与公安机关形成统一办案思想,依法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推动审前程序高效衔接。

内部协同,一体化履职,发挥检察能动合力。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强制医疗意见时对被害人家庭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发现被害人有两名未成年子女,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及时运用内部一体化履职机制,及时移交司法救助线索,目前已对被害人亲属作出救助决定。

能动履职,护乡村和谐。心理疏导,彰显执法温情。考虑到本案系恶性事件,发生在农村地区,造成当地村民、被害人家属心理恐慌,对其生活产生严重恶劣影响。侦监协作办公室充分发挥“一室多职能”效力,选派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员额检察官与民警深入基层,对当地村民进行心理疏导2次,同时释法说理,向村民宣讲强制医疗的相关规定,消除心理恐慌。选派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法治副校长及时被害人子女所在的学校,为其提供心理疏导,在学习、生活上进行全方位帮扶。

共同发力,实现长效治理。在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基础上,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县卫健委、残联、慈善总会、民政局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底排查、预防管控、救治救助工作,消除影响乡村和谐发展的隐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强制医疗:是指非自愿性强制治疗,是指国家为避免公共健康危机,通过强制对患者疾病的治疗,达到治愈疾病、防止疾病传播、维护公众健康利益,具有强制性、非自愿性、公益性的特点,一般包括性病、吸毒、精神障碍、严重传染性疾病等。较为常见的是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有关部门对吸毒人员采取的强制戒毒措施等。

强制医疗的对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刑法根据伤害后果不同,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人死亡三种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代廷伟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