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时旋旋)2023年8月15日,是首个全国生态日,汝南县人民法院特发布生态宣传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至12月,李某(已判决)、张某龙(已判决)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汝南县常兴镇闫庄村的驻马店永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合谋使用废铅蓄电池中的废铅板,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还原铅生产,共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1500吨左右,致使溢出的污染物渗漏到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壤中,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期间被告人姚某明知李某无炼铅手续,向李某提供废铅蓄电池约1178.9吨并介绍冉某社(已判决)到李某炼铅厂工作。经信阳市师源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炼铅厂厂区土壤进行取样检测,土壤含铅超标倍数分别为限值400mg/kg的492倍、594倍、153倍、87倍。
裁判结果
汝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在他人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铅”是一种对人体及自然环境具有较大危害的重金属,“炼铅”需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且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是国家、地方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内容。该案当事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危险废物,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形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危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污染土壤及水源,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对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判处,为绿水青山提供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责任编辑:代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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