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信谣不传谣 讲文明树新风 网络安全
首页 法治 以案说法

当帮信遇上“黑吃黑”,罪加一等!

2023-11-17 17:56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代廷伟
发送短信 zmdsjb 10658300 即可订阅《驻马店手机报》,每天1毛钱,无GPRS流量费。

通讯员 徐磊

案情回顾

借我用下银行卡,好嘞!这次钱能不能多分点?

2023年7月初,崔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实名办理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提供银行卡后并提供刷脸验证服务帮助转账,累计支付结算金额129万余元,非法获利5100元。

随后,崔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情况下,出售个人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流入银行卡内的资金(已被冻结)通过解封方式转账68200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内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对崔某某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修正)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如果因贪小便宜而随意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很可能就会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大量用于电信诈骗等,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的,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事后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或者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则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在供卡过程中,“黑吃黑”将犯罪分子所骗取的资金非法占有,则还有可能涉嫌盗窃罪,数罪并罚。

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一定要保持警惕,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买卖、出租、出售、转借等给他人使用,也不要用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供转账,提现等服务,以免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同时也要注意,以“黑吃黑”的方式牟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一旦作出违背法律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千万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法挽回的惨痛代价!


责任编辑:代廷伟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 点赞

  • 高兴

  • 羡慕

  • 愤怒

  • 震惊

  • 难过

  • 流泪

  • 无奈

  • 枪稿

  • 标题党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驻马店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驻马店网”。任何组织、平台和个人,不得侵犯本网应有权益,否则,一经发现,本网将授权常年法律顾问予以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驻马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业(武汉)律师事务所

首席法律顾问:冯程斌律师

2.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驻马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个人、媒体、网站、团体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相关法律责任,否则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