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请托 实为诈骗 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醒学生、家长和教师一定要当心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 静 赵海洋)“诈骗的手法非常低劣,无非就是谎称能为孩子办理入学转学手续,甚至言之凿凿花钱还能为教师调动工作,涉案金额高达470047元。”8月1日,提起翟某某诈骗一案,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和重大犯罪检察部主任陈靖痛心疾首。
经查,2022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翟某某以能帮助办理学生入学、转学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97800元;骗取被害人顾某某221000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128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3247元。2022年9月,翟某某以能帮助办理教师调动手续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2万元。综上,翟某某的诈骗金额共计470047元(已退还30500元)。
2022年9月初开学之际,部分学生家长持翟某某伪造的“入学通知”到学校报到时发现被骗,导致学生当年无法正常入学。翟某某得知事情败露、无力退款而欲跳楼,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处罚。9月21日,翟某某被传唤到案接受讯问时,未如实供述以介绍学生入学、转学等为名,实为骗取他人钱财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3年1月,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4月,被告人翟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翟某某全额退赔被害人的被诈骗资金。
【检察官说法】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河南省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0元以上)。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主体要求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人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入学、转学、工作调动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7004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每年都有类似的案件发生,每年都有不少被害人既破了财,也没有得偿所愿的“托关系”办成事。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怀着侥幸心理,妄图不劳而获、一夜暴富,是不可取的,终将付出惨痛的代价。试图花点钱,托关系走后门,寻求人生捷径,也是不可取的,很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切记,老老实实做人,本本分分做事,才能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自己的精彩人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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