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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的银行卡成了骗子的“吸金”工具!

2025-04-30 08:41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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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您之前在某平台上的账单即将到期,现需要处理,否则会影响您的个人征信。”2024年10月14日,确山县居民张女士收到了一条陌生的短信信息。

因担心个人征信会受到影响,张女士通过短信中的电话联系对方。对方自称是某购物平台客服,以帮助张女士消除账单为由让其下载了“云服务”APP,后在APP上进行视频会议的过程中,对方让其打开手机银行并搜索对方提供的链接。点进链接后,张女士收到一堆验证码,后张女士发现其银行卡中的一百万元钱被莫名其妙地转走了。

张女士发觉受骗,立即向确山县公安局报警,办案民警立即彻查该案,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和程某。通过查询对方账户资金流向,发现张女士被骗的钱款最终转入到了北京某商场一黄金店铺账户。原来,李某和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诈骗团伙将诈骗资金转到其他银行卡中,随即以POS机消费方式购买大量黄金转移诈骗所得钱款。2025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和程某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通过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资金,并对涉案赃款进行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月21日,经确山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确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4000元。目前,张女士损失已全部追回。

检察官提醒

陌生信息不可信,提供链接不要点,不听不信不转账,核实身份再操作!凡是涉及个人信息和转账汇款的要求,广大群众一律要保持警惕,面对陌生信息、来电要求的配合,提供验证码、刷脸认证、查看账户等要求一律拒绝,要通过正规软件平台办理所需业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确山县人民检察院:袁 进)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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