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赃物茅台酒还敢收?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判刑!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静 赵海洋)总想着来快钱的刘某某,在明知是赃物茅台白酒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收购转卖,最终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代价。今年1月6日,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1月23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退出的非法获利4520元依法予以没收。
2024年7月30日,刘某某在明知程某、陈某某等人销售的茅台白酒可能是赃物的情况下,仍安排宋某某(另案处理)从程某、陈某某等人处收酒,宋某某以2300元的价格从程某、陈某某等3人处收购4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刘某某以9320元的价格将4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销往南阳。经相关部门认定,涉案的4瓶53度飞天茅台白酒为10800元(2700元/瓶)。
案发后,宋某某家属退出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10800元;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刘某某退出非法获利4520元,缴纳罚金2000元。 检察机关在公诉时认为,刘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并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刘某某有犯罪前科,主动退出非法获利并缴纳罚金,量刑时可酌予从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陈靖提醒大家,明知物品为他人犯罪所得仍予收购,该行为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实现了不法目的,同时也给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干扰,严重影响了社会环境的稳定和谐。面对来路不明、售价极低的商品,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切勿因小利而失大义。否则,一旦陷入犯罪的泥潭,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牛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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