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艾梅乙”歧视 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
摘要: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所有就诊者提供及时和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得因患者感染“艾梅乙”病毒拒绝接诊或有推诿行为,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先逃离施暴者。珍爱生命,珍惜权利,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
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这三种疾病均可通过妊娠、分娩和产后哺乳时由感染孕产妇传染给后代,如果不及时进行母婴阻断,可能会造成胎儿生长发育受限、早产、胎死宫内等不良妊娠结局,并增加儿童感染风险。这些疾病给感染者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同时,他们可能会面临着家庭暴力和医疗歧视的双重困境。
“艾梅乙”医疗歧视有哪些?
“艾、梅、乙”医疗歧视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偏见和排斥等原因不公平对待“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行为。在日常诊疗服务中,医疗机构存在的几种最常见的对感染者歧视情况如下:
1.拒绝提供医疗服务。
2.采取差别对待。
3.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
4.拒绝将检测结果通知本人。
5.采取过度防护措施。
6.检查治疗过程中告知和知情同意不到位。
7.教学实习过程中不注意尊重感染者隐私。
8.未按照隐私保护相关要求进行病史询问和医患沟通。
9.就医限制、检疫、强制性扣留和(或)隔离。
10.向性伴侣和(或)亲属强制性通知感染状况和泄密。
如您在市中心医院就医时遇到以上歧视行为,可拨打医院投诉监督电话0396-2726212(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在此,向全院职工发出呼吁:
1.科学、理性对待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者,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
2.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向所有就诊者提供及时和优质的医疗服务,不得因患者感染“艾梅乙”病毒拒绝接诊或有推诿行为,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
3.合理规划诊疗区域,不使用容易引起歧视现象的标识、标牌、手势、动作等。
4. 医务工作者在提供服务时,不得评判患者的行为,不得针对“艾梅乙”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
5.医务工作者在诊疗过程中,对所有患者无歧视性言语、行为,无差别对待每一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6.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知识政策宣传教育服务。
7.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的生育决定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愿我们大家真诚以待,携手共建无歧视的院内医疗环境!
反对家庭暴力 拥抱美好明天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较大危害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近性等特点。
2.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3.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制止和依法惩治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
5.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心理抚慰和生活救助。
面对家庭暴力,不仅让“艾梅乙”感染者在家庭中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和支持,反而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暴力,伤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也阻碍了他们积极对抗疾病、重新融入社会的步伐。
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
1.重视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明确告诉施暴者,你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家暴属于违法行为,记住防范家庭暴力应从第一拳开始!
2.敢于向外界求助,说出自己的经历,必要时寻求心理医生、亲友或者相关部门帮助,有他人出面劝告施暴者。
3.如受到家暴,必要时可到医院就诊确诊伤情,注意收集证据,包括人证和物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以先逃离施暴者。情节轻微的,可以向亲友、邻里、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情节严重的,迅速拨打“110”,请求公安机关制止。
珍爱生命,珍惜权力,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
医务人员应为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员(包含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心理干预,包括伤口处理、药物治疗、心理咨询等。
(如您遇到家庭暴力在市中心医院可积极求助心理门诊进行心理咨询帮助。同时,医务人员会协助您向公安、妇联、司法等机构寻求法律援助、社会救助等支持,帮助其脱离暴力环境。)
市中心医院 尹景霞
责任编辑:侯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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