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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店人民法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5-07-29 16:22 来源: 驻马店网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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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朱可萱)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凭证,当借条所载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时,该以哪个为准呢?且看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谭店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常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2024年10月王某通过微信向常某转账24,000元。常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从2024年10月2日至2024年11月2日。借款到期后,常某偿还王某借款5000元,剩余借款经王某多次催要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常某归还借款2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被告常某虽然向原告王某出具的借条借款金额为30,000元,但原告王某对借款预扣了利息6000元,实际给付被告常某24,000元,且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借款总金额为24,000元,故实际借款金额应按24,000元认定。因被告已偿还5000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常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19,000元。

法官提醒

借贷关系中,借条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易引发纠纷。为防范风险,借贷双方务必注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借款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可留痕方式,并备注“借款”字样,大额现金交付需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并留存取款凭证;借款人签署借条前应仔细核对金额,拒绝签署空白借条;还款时建议通过转账并备注“还借款”,保留还款凭证。诚信是借贷基石,规范行为、留存证据方能避免“空口无凭”的困境,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责任编辑: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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